(2017)晋民申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长治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成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治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成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3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治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解放东路北石槽段。法定代表人:郭书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新才,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成斌,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现住平顺县。再审申请人长治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成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终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长治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称,因故撤回对崔成斌的再审申请,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治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治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慧慧审判员 邓高原审判员 许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