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伏元、张志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伏元,张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财保15号申请人:杨伏元,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2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现住习水县。被申请人:张志霞,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人杨伏元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霞位于其住所内经营的米粉厂内的大米30吨予以查封。申请人杨伏元以其位于习水县东皇镇新华路农贸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伏元所有的位于习水县东皇镇新华路农贸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遵房权证习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张志霞所经营的米粉厂内的大米30吨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朝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