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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富强门窗配件经营部、湖北中宏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富强门窗配件经营部,湖北中宏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富强门窗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才华街特1号9栋2-102室。经营者:雷军军。被执行人湖北中宏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王路吕家湾20号。法定代表人:裴后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武汉市武昌区富强门窗配件经营部与湖北中宏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武昌区富强门窗配件经营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湖北中宏亿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富强门窗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110,0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宏亿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5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增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