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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国政、皮邦兰等与赵朝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政,皮邦兰,赵朝江,陈德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873号原告郭国政,男,1979年1月21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皮邦兰,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赵朝江,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陈德贵,男,住贵州省瓮安县。原告郭国政、皮邦兰诉被告赵朝江、陈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为各种原因还需要再考虑一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政、皮邦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郭国政、皮邦兰负担。审判员  胥勇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曾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