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国政、皮邦兰等与赵朝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政,皮邦兰,赵朝江,陈德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873号原告郭国政,男,1979年1月21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皮邦兰,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赵朝江,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陈德贵,男,住贵州省瓮安县。原告郭国政、皮邦兰诉被告赵朝江、陈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为各种原因还需要再考虑一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政、皮邦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郭国政、皮邦兰负担。审判员 胥勇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曾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