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甄占江运输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甄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365号罪犯甄占江,男,55岁(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甄占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36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提出对罪犯甄占江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洪贵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监狱警察张小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甄占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甄占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2016年10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根据甄占江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甄占江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七个月。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执行��关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甄占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系累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多次严重违纪被扣分行为,并被扣减有效积分,建议对甄占江的减刑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甄占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5年8月、2016年10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甄占江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发生违纪扣减积分行为多次,且被扣减有效积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1131号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2)罪犯甄占江的当庭陈述及所写认罪悔罪书;(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出具的罪犯甄占江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罪犯日常奖扣分信息等。本院认为,罪犯甄占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鉴于甄占江服刑改造及原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对于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犯甄占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彦雅书 记 员 张雪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