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侯志立与史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立,史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344号原告侯志立被告史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立与被告史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志立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晓东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志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立撤回对被告史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侯志立负担审判员  姜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