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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多财与杜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多财,杜登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769号原告许多财,男,生于1962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杜登辉,男,生于1972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多财诉被告杜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多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多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多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许多财承担。审判员 杜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