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多财与杜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多财,杜登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769号原告许多财,男,生于1962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杜登辉,男,生于1972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多财诉被告杜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多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多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多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许多财承担。审判员 杜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