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厦门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厦门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厦门冠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毅,吴玮莎,厦门乐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59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洪文社区嘉盛新村D组团25号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79125164-9。代表人羊春荔,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薰、王素云,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SM城市广场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7603651-0。法定代表人曾立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冠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9号宝福大厦7层D、E、F座。法定代表人王天祝。被执行人:张毅,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吴玮莎,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城南工业区青田冷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吴朝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民终31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厦门冠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毅、吴玮莎、厦门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4491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