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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徐×、赵××罚金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徐×,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徐×,男。被执行人赵××,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赵××、徐×敲诈勒索罪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本院(2015)平少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赵××、徐×缴纳罚金各二千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赵××、徐×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赵××、徐×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少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