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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号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才华诉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才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号2266号原告:田才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敬小菊,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历史名称:遂宁市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松柏,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曾贤兵,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才华诉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才华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田才华负担。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