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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义会与樊文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会,樊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义会,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康泰乐园6栋。被执行人:樊文学,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杨树镇狐狸洞村8社。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樊文学未能按(2015)德民初字第5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文学银行账户存款74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代理审判员 王   国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