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恢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义会与樊文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会,樊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义会,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康泰乐园6栋。被执行人:樊文学,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杨树镇狐狸洞村8社。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樊文学未能按(2015)德民初字第5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文学银行账户存款74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代理审判员 王 国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