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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922号原告:吴某,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明,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张某1,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初四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2,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裂缝越来越大。原告曾于2015年9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且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1表示同意;二、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吴某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