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园路支行与张磊、郑青、朱珏慧、苏州欧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经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园路支行,张磊,郑青,朱珏慧,苏州欧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经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557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园路支行,住苏州高新区长江路199号.负责人:徐笑双,该行行长。被告:张磊。被告:郑青。被告:朱珏慧。被告:苏州欧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苏州市金阊区荟春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珏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市经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苏州高新区枫桥马浜花园79庄502室。法定代表人:夏建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园路支行与被告张磊、郑青、朱珏慧、苏州欧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经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园路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园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0元,减半收取计8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松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