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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长沙晟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煜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晟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煜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晟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海东。被执行人湖南煜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煜君。申请执行人长沙晟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煜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