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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926号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法定代表人:姚春阳,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栋,男,1994年1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系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法定代表人:陈友,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