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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永华与甘兆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华,甘兆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签发:拟稿单位:哈溪法庭拟稿人:刘双尧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790号原告:杨永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1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石门镇宽沟村*组**号。被告:甘兆棠,男,其他信息不详,现住天祝县石门镇马营坡村河湾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华被告甘兆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永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永华负担。审判员  刘双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