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永华与甘兆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华,甘兆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签发:拟稿单位:哈溪法庭拟稿人:刘双尧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790号原告:杨永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1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石门镇宽沟村*组**号。被告:甘兆棠,男,其他信息不详,现住天祝县石门镇马营坡村河湾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华被告甘兆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永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永华负担。审判员 刘双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