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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道银、习水县鑫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6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道银,男,汉族,1959年2月25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住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初,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习水县鑫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号。法定代表人:陈钰。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松,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开良,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寨坝镇凤凰村。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陈道银、习水县鑫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开良、贵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道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习水县鑫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露露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恩高书 记 员  周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