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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联富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润森纸业有限公司、段志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联富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润森纸业有限公司,段志龙,徐承涛,菏泽市金仓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东金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928号原告:青岛联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润森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段志龙,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定陶县。被告:徐承涛,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定陶县。被告:菏泽市金仓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告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联富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润森纸业有限公司、段志龙、徐承涛、菏泽市金仓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东金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987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