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谭素芳柴邦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柴邦福,谭素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2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T。负责人:余文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劲松(单位职工),男,1968年7月2日出生,居民。被告:柴邦福,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谭素芬,女,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被告柴邦福、谭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家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