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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文霞与纪加喜、张春梅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霞,纪加喜,张春梅,纪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55号申请人李文霞,女,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纪加喜,男,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张春梅,女,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纪勇,男,汉族,住灌云县。关于申请人李文霞和被申请人纪加喜、张春梅、纪勇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纪加喜、张春梅、纪勇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河东村通淮路东南方机械厂院内东两间及五层楼基础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号3-90)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开发区纬二路北侧236省道东侧江南锦地13幢3单元102室(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纪加喜、张春梅、纪勇所有的拆迁补偿款20万元(灌云县伊山镇河东村通淮路东南方机械厂院内东两间及五层楼基础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号3-90),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二、查封申请人李文霞提供担保的位于灌云县开发区纬二路北侧236省道东侧江南锦地13幢3单元102室(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