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全保,马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48号申请人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4栋A01。法定代表人孙国防。被申请人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百荣世贸商城A2区15排843A、845A。法定代表人韩全保。被申请人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7号。法定代表人廖放。被申请人韩全保,男,汉族,1957年9月1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申请人马桂英,女,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3244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全保、马桂英银行存款203244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