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新礼与王留飞、钟新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礼,王留飞,钟新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第1487号原告:刘新礼,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0日,住西峡县。被告:王留飞,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29日,住西峡县。被告:钟新芳,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8日,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礼与被告王留飞、钟新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刘新礼负担。审判员 曹正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