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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许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许某某,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8月10日,汉族,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天生炕村二组农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7日,汉族,金川区宁远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18日,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12日,汉族,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九个井村二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许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许某某于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元至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