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方祥与刘耀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祥,刘耀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120号原告李方祥,男,1945年4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刘耀珍,男,约50岁,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祥诉被告刘耀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方祥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方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超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