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焦淑粉与梁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淑粉,梁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409号原告:焦淑粉,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梁亮亮,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环县人。原告焦淑粉与被告梁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淑粉、被告梁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淑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4日,被告梁亮亮以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20000元,同年9月20日,被告又以遇急事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2017年1月20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条一张,同时承诺尽快还款。以上两笔借款形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基于上述,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被告梁亮亮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当前履行能力有限,请求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借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借贷关系形成后,被告未能在原告催要后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关于还款期限,本院在考虑借款金额及被告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后予以合理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梁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焦淑粉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梁亮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