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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廖建武与吴安宝、邓昌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武,吴安宝,邓昌丽,莫运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227号原告:廖建武,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忠,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安宝,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邓昌丽,女,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第三人:莫运丁,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原告廖建武与被告吴安宝、邓昌丽及第三人莫运丁装修装饰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廖建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建武负担。审判员  韦厚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