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永民与长岭县流水镇碱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民,长岭县流水镇碱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魏永民,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长岭县流水镇碱草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郑立新。本院在执行魏永民与长岭县流水镇碱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岭县流水镇碱草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5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长岭县流水镇碱草村民委员会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昊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