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安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王晓春、王磊、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安城商贸有限公司,王晓春,王磊,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61号之一申请人黑龙江安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春,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定代表人马峻岭,男,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法定代表人李伟,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安城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晓春、王磊、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后,申请人黑龙江安城商贸有限公司以流拍的保留价接收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10执1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长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