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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炳强、潘利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强,潘利荣,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王炳强,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雪骏,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利荣,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海燕,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潘利荣、沈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利荣、沈海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利荣、沈海燕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利荣、沈海燕存款人民币8201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