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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鲁鲜富与王仕华、王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鲜富,王仕华,王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421号申请人:鲁鲜富,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王仕华,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王仕芬,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鲁鲜富与王仕华、王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鲁鲜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仕芬的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鲁鲜富以位于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临江路8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兴房权证兴文县字第2013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兴国用(2013)第1309号]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仕芬的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