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李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李艳艳,徐恩林,阮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蔡国宏。被执行人李艳艳,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徐恩林,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阮金玉,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李艳艳、徐恩林、阮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阮金玉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阮金玉在温岭市振洋丰渔业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7.5万元;股权占比:25%],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阮金玉在温岭市高沙海岛旅游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0万元;股权占比:1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