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诉XX、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XX,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八一路新世纪广场*楼。负责人:李小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模松,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宗林,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2年1月23日生,住姚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西路兆顺财富中心*幢*楼。法定代表人:刀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XX、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沈黎芸审判员 段雨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