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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侯亚楠与郭爱富、格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亚楠,郭爱富,格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民初1869号原告侯亚楠,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怀仁村村民,住。被告郭爱富,又名郭四儿,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王郝村村民,住。被告格小花,女,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王郝村村民,住,系被告郭爱富妻子。原告侯亚楠与被告郭爱富、格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多年,因被告急用资金周转,分别于2015年7月5日,9月15日,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7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邻村朋友关系,2015年7月5日,被告郭爱富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5年9月15日,被告郭爱富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5年10月11日,被告郭爱富向原告借款3万元,郭爱富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另查明,被告郭爱富与被告格小花系夫妻关系。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3张,婚姻登记信息材料,原告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二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推定上述证据真实、客观,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告郭爱富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应共同偿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爱富(郭四儿)、格小花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侯亚楠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蒙延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