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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供热公司、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建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供热公司,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建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供热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312国道线西525(1-6)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刚,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和诚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朱晏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男,回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建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林,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嘉峪关市供热公司、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建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嘉峪关市供热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3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爱萍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步全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