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青、东方光大(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东方光大(青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61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女,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东方光大(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贾志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与被执行人东方光大(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1095号调解书,执行标的:31000元]中,因被执行人东方光大(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135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109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