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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冲冲与刘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冲冲,刘岚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鲁0827民初1112号原告:刘冲冲,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刘岚博,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刘冲冲诉被告刘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立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时,原告刘冲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刘冲冲负担。审判长  夏姗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