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蒋某1与龚某、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龚某,蒋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314号原告:蒋某1,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龚某,女,1960年3月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蒋某2,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蒋某1诉被告龚某、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蒋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蒋某1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