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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蒋某1与龚某、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龚某,蒋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314号原告:蒋某1,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龚某,女,1960年3月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蒋某2,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蒋某1诉被告龚某、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蒋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蒋某1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