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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家龙与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家龙,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苏家龙,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十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铺)。法定代表人文家志,男,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家龙与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一案,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随劳人仲案字[201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家龙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随劳人仲案字[201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