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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某受贿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再审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内04刑申3号胡某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内04刑终217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