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复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荣与李光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李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复108号申请执行人刘荣,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光军,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0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光军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刘荣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4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李光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荣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李光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