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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国市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明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明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886号原告:宁国市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王恩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义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明庆,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宁国市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宁国市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宏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