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浩、临城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财保51号申请人:王浩,男,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隆尧县,被申请人:临城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26992296922。法定代表人:宋社平。申请人王浩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临城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隆尧支行,账号:10×××89;建设银行隆尧支行,账号:13×××14;农业银行隆尧支行,账号:50×××72;工商银行隆尧支行,账号:04×××06;建设银行临城支行,账号:13×××17以上账户的存款31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城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申请人提供存款线索为:中国银行隆尧支行,账号:10×××89;建设银行隆尧支行,账号:13×××14;农业银行隆尧支行,账号:50×××72;工商银行隆尧支行,账号:04×××06;建设银行临城支行,账号:13×××17)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