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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沈勇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勇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勇军,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勇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换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娥、书记员袁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勇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9日11时50分,被告人沈勇军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沿宁乡县S209线道路北侧最右侧车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S209线27KM+900M地段时,因避让不及,将在道路右侧捡垃圾的被害人曾某撞倒,后被害人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沈勇军和王某均被送医院救治。2013年9月29日,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勇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结果单,死者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接触碰撞痕迹鉴定意见书,酒精浓度检验报告意见书,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沈勇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沈勇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勇军未作辩解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1时50分,被告人沈勇军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沿宁乡县S209线道路北侧最右侧车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S209线27KM+900M地段时,因避让不及,将在道路右侧捡垃圾的被害人曾某撞倒,后被害人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沈勇军和王某均被送医院救治。2013年9月29日,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勇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勇军的亲属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审查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在卷;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沈勇军于2016年12月16日被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抓获到案的事实;3、短信联系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在卷;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沈勇军无机动车驾驶证。5、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证明沈勇军已赔偿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以谅解沈勇军;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29日11时50分,其搭乘沈勇军的摩托车从宁乡县沙田乡去宁乡县玉潭镇,沈勇军骑摩托车行驶至宁横公路大成桥高架桥地段时将一横过马路的老人撞倒的事实;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在卷;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由被告人沈勇军负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任;9、尸体检验报告、痕迹鉴定意见书在卷;10、被告人沈勇军的供述,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且对民事赔偿不持异议。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全部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勇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沈勇军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勇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勇军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沈勇军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勇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启平人民陪审员  杨 佳人民陪审员  何 平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玉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