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袁朝万申请执行武定县昌隆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朝万,武定县昌隆钛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2号申请执行人:袁朝万,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武定县昌隆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聪,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香水明珠小区。本院执行的袁朝万申请执行武定县昌隆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43832.8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8元,承担执行费5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2日给付执行款3万元,余款经申请人同意在10月30日前给付完成,因本案执行款在本次执行期限内难以给付完成,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