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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与牛长瑞、马洪峰、马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牛长瑞,马洪峰,马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执行人:牛长瑞,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官家店村民组。被执行人:马洪峰,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官家店村民组。被执行人:马建超,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官家店村民组。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与牛长瑞、马洪峰、马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牛长瑞、马洪峰、马建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