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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晶晶与李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211号原告孙晶晶,女,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李帅军,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每月按借款总额1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晶晶诉被告李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帅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晶晶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月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4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帅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