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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某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57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全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