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某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57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全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