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27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766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五莲山狮钢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五莲山狮钢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7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0255038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庄建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艳(受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山东五莲山狮钢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421Q,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城解放路14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继伟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五莲山狮钢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狮钢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苏0206民初5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确认山狮钢球公司结欠宏继伟业公司价款103071.10元,该款山狮钢球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宏继伟业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450元,由山狮钢球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宏继伟业公司垫付,本院不再退回,该款山狮钢球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现场查询山狮钢球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山狮钢球公司名下有牌号为鲁L×××××的大型汽车,本院查封该车辆档案,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山狮钢球公司名下有房产证号为莲房权证城区字第××、20××93、20140594的房产三处,本案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山狮钢球公司名下有位于龙溪路南、解放路西、地号为371121101125GB00006W00000000的土地使用权(沿街除外),本案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至山狮钢球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城解放路141号调查,发现该处正在拆除,无人办公。经多方联系,本院找到山狮钢球公司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许家宝,其称山狮钢球公司已不经营,没有履行能力。山狮钢球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5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