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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淄博美隆砂浆有限公司、周村威瀚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美隆砂浆有限公司,周村威瀚建材商行,王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美隆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67316852。法定代表人段会廷,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村威瀚建材商行。住所地,周村区广电路中段。被执行人王长波,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周村区。本院在执行淄博美隆砂浆有限公司与周村威瀚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18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