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青平与张淑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平,张淑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100号原告:王青平,男。被告:张淑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平与被告张淑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原告释明其应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但原告未能够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及下落。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青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振涛 来自